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优抚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遗属等进行慰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