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优抚第三十一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因见义勇为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