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因见义勇为致孤人员,属于社会救助保护机构供养范围的,应当及时安排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纳入农村五保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有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