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优抚第二十六条有效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具有本省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照伤残抚恤的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不具有本省户籍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