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优抚第二十四条有效医疗机构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先救治、后收费,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应当畅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