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优抚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