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确认和奖励第十八条有效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应当珍视荣誉,自觉维护见义勇为称号的声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