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确认和奖励第十一条有效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等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见义勇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公安机关发现见义勇为的,应当告知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享有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权利;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可以直接确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