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确认和奖励第十二条有效申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见义勇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确有特殊原因逾期申报、举荐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受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