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一)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一位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