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部分在江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位负责人;

(三)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四)与会议议程相关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