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一位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