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拒不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处罚中涉及的罚款事项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出向银行缴纳确有困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水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但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