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拒不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处罚中涉及的罚款事项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出向银行缴纳确有困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水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但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