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以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水资源管理人员、水政监察人员、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在水事纠纷中煽动闹事、阻碍、殴打水务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