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管线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