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和维护第五十条有效禁止下列危害管线的行为:(一)侵占管线;(二)擅自占用、挪移、拆除、损坏管线;(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安全警示标志;(四)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等物质,可能危害管线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