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管线的行为:

(一)侵占管线;

(二)擅自占用、挪移、拆除、损坏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安全警示标志;

(四)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等物质,可能危害管线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