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管线数字化管理机构报送管线信息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