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和维护第四十三条有效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水务、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管线安全的日常督查工作,指导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