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自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