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三十三条有效因城乡建设需要迁移、改建管线的,建设单位与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制定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配合做好迁移、改建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