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线敷设标准和规范,在管线本体或者规定位置设置管线标识。敷设输送高压天然气、原油、成品油等易燃易爆物质的高危管线,应当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设置地下管线示踪线等辅助探测装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