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旧址保护范围内应严格保持原有历史风貌。建设控制地带除按规定统一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和游览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设施和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不得进行挖沙取土、开山采石、建墓以及其他破坏文物的活动。加强旧址内生态环境保护,禁止砍伐树木和破坏绿化带、草原植被。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