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已利用旧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承担保护维修责任,并在自治州文物行政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接受自治州文物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旧址保护对象应立碑刻文,设置标志,标明保护范围。保护标志应用藏、汉两种文字书写。禁止破坏文物保护设施,禁止毁坏和移动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