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已利用旧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承担保护维修责任,并在自治州文物行政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接受自治州文物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旧址保护对象应立碑刻文,设置标志,标明保护范围。保护标志应用藏、汉两种文字书写。禁止破坏文物保护设施,禁止毁坏和移动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