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章 资金和项目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扶贫开发资金包括:(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二)行业部门用于扶贫的涉农资金;(三)援疆扶贫资金;(四)金融资金(扶贫信贷资金)和企业投资;(五)社会捐赠扶贫资金和物资;(六)定点扶贫、对口帮扶、协作扶贫资金;(七)其他用于扶贫的资金。扶贫开发资金应当结合扶贫对象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用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创业就业,促进贫困乡村发展集体经济,增强生产能力,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