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Repealed

扶贫开发资金包括: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行业部门用于扶贫的涉农资金;

(三)援疆扶贫资金;

(四)金融资金(扶贫信贷资金)和企业投资;

(五)社会捐赠扶贫资金和物资;

(六)定点扶贫、对口帮扶、协作扶贫资金;

(七)其他用于扶贫的资金。

扶贫开发资金应当结合扶贫对象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用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创业就业,促进贫困乡村发展集体经济,增强生产能力,提供金融服务等方面。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