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到贫困地区依法投资兴建各类经济实体和产业。

鼓励采取签订长期订单采购贫困地区农产品、与贫困乡村共建生产加工基地、联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方式参与商贸扶贫开发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