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人口集中地区的河岸生态地范围内设置标识牌,载明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相关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标识牌。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