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河岸生态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河岸生态地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人应当按照临时占用河岸生态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给当地居民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临时占用期限届满,临时占用人应当及时恢复河岸生态地原状。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