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河岸生态地保护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河岸生态地的景观资源,可以根据河岸生态地功能、规模、景观情况,建设具有生态保护、科普教育和休闲旅游功能的景观带。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