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