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集中供热,在工业园区、开发区、港区等区域推进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燃油供热锅炉;限期拆除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内的燃煤、燃油供热锅炉。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