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集中供热,在工业园区、开发区、港区等区域推进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燃油供热锅炉;限期拆除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内的燃煤、燃油供热锅炉。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