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在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