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拥军优属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