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工作。对原属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现役军人配偶,按照身份不变、专业对口的原则妥善安置,落实安置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对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与转业干部安置同步进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