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拖欠、截留、克扣、挪用、侵占抚恤优待经费的,依法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