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拥军优属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