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乡村建设管理/第二节 公共设施建设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村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改造乡村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