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乡村建设管理/第二节 公共设施建设第四十六条有效规划建设乡村新区、新村和旧村改建时,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相应的乡村公共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村公共设施。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村小型公共设施的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