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村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改造乡村公共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