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乡村建设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乡村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调整优化土地利用布局,统筹安排存量和增量用地,有效利用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推动集中连片建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