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乡村建设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村庄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