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乡村建设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乡村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禁止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行为。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对危房和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的房屋,进行修缮、加固、重建,或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治理、搬迁改造,确保群众基本的居住安全。乡村房屋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