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乡村建设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地处自然灾害易发地区、高陡边坡下方和环境敏感区的乡村,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加强灾害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和采取防灾减灾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和环境资源。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