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乡村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禁止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对危房和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的房屋,进行修缮、加固、重建,或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治理、搬迁改造,确保群众基本的居住安全。

乡村房屋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使用、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