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乡村规划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等的要求。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