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者村民住宅建设;

(二)在依法批准的乡村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符合乡村规划的要求;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