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第三十二条有效人才评价应当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不唯论文、职称、学历、奖项,发挥政府、用人单位、行业协会等评价主体作用,分类建立人才评价机制。人才激励应当实行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尊重和实现人才价值。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