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三十一条有效实施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人才发展帮扶计划,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其他紧缺急需人才。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提高艰苦岗位和基层人才保障水平,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艰苦岗位和基层流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