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实施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人才发展帮扶计划,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其他紧缺急需人才。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提高艰苦岗位和基层人才保障水平,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艰苦岗位和基层流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